陆河府征补告〔2025〕8号
(本公告为第2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县政府组织编制了陆河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陆河县河田镇上径村人和经济合作社、河田镇河东村塘背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陆河县河田镇上径村人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4.2766公顷(214.1490亩)。其中,农用地13.9353公顷(209.0295亩),含耕地0.8191公顷(12.2865亩),建设用地0.3413公顷(5.1195亩);
(二)拟征收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塘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5.1416公顷(77.1240亩)。其中,农用地4.8485公顷(72.7275亩),含耕地0.6448公顷(9.6720亩),建设用地0.2931公顷(4.3965亩)。
(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的规定,河田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3.05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3.050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按《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陆河府办〔2025〕1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陆河府〔2023〕26号)的规定,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置;选择将本村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2%安置;选择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货币补偿落实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留用地以河田镇973.4900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县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4.07万元/亩的20%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用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37.096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陆河县朝阳路中段陆河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邱锦杨;电话:0660-5663681;邮编:5167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陆河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红线图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
(河田镇联系人:邱章煌,联系电话:0660-5529118,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吉安街拱桥西门牌82号河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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