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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措施
  • 2018-03-21 11:19
  • 来源: 省政府网
  • 发布机构: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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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与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我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参照国务院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任务分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物价局等部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各自牵头负责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

  ●省财政厅

  (一)推进省级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公开。2012年起,将省级财政总预算、总决算(包括省级政府性基金总预决算)中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五个科目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2013年起,进一步公开省级政府性基金对市县转移支付情况,在编制省级财政总预算时,增加《省级对市县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表》。

  (二)推进省级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开。一是2013年起将省级部门预算特别是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重点支出细化到“项”级科目。按资金来源分别公开省级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将公开表格数量由2张增加到3张。增加省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人员构成以及预算年度的主要任务和收支预算等基本情况说明,增加项目支出表中对应科目下项目安排情况说明和与上年预算数的对比情况说明。二是从编制2011年省级部门决算起,省直各部门根据省财政批复的本部门决算,自行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决算信息。省财政厅将做好省级部门决算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建立省级部门决算信息公开监督统计机制。三是省财政厅于7月1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意见》(粤财预〔2012〕197号),并制定省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样式,要求省直各部门按规范格式自行公开本部门的部门预算信息。

  (三)推进“三公”经费公开。进一步细化“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内容,一是将“三公”经费决算数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二是增加公开出国(境)团组及人数、公务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和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信息。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三公”经费决算数据的统计和公开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

  (四)加强对地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指导。省财政厅于7月1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粤财预〔2012〕198号),对市县政府总预决算信息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重大民生支出信息公开以及基层财政专项支出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地方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一)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范围。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2〕20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和渠道建设,依托政府网站主动、及时地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增加公开有关总体规划、建筑效果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情况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信息。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总结各地先进经验,统一确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的公开方式和程序,确保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住房保障项目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开放系统部分功能,实现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本地住房保障进程信息。

  (三)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全过程信息公开。一是市、县级政府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要及时公布。二是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三是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及时公告,公告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四是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的精神,出台相应的实施意见,对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时限进行规范,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深入总结各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出台相关意见规范各地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告发布主体、内容、形式、张贴地点、证据保留、公证引入等内容。

  ●省卫生厅

  (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抓好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水产品养殖、生猪屠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信息公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职责范围,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依法公开监管职责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监督抽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

  (二)加强“广东省食品安全网”建设。整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全省各地的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统筹发布重要食品安全信息,不断完善网站信息公布、舆情监测、公众互动、数据库建设、专题策划、消费预警等六大功能模块,建立省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平台。

  (三)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及发布制度。针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迅速组织调查核实,汇总、分析和评估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数据信息,科学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按照科学、透明、社会参与原则,规范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依法公开备案信息。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的渠道,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地方食品健康发展。

  ●省环境保护厅

  (一)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对重金属污染等社会敏感信息,公开后将及时跟踪,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理情况等信息。

  (二)推进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固体废物进口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公开,公布运行程序流程图,统一工作标准,将许可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投诉举报等内容向社会全面公开。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许可“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答复”的工作程序。

  (三)探索建立环境信息公开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站的“窗口”作用,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主动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情况。大力开展网上服务和互动交流,扎实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探索建立环保信息公开申请与环境问题信访矛盾化解的协调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

  (一)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项目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信息及招标核准信息全部实行主动公开。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关信息和信用资源数据库,及时发布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应用。

  (二)健全招投标信息公开配套机制。推进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工作,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协调管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加强“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岗位责任制建设,加快有关招标投标信息按要求发布的标准建设,依法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集中监管;根据《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加快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有效记录,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准入和清退制度。

  ●省安全监管局

  (一)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媒体、《广东安全生产》杂志和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影响较大事故的发生经过、处置救援、组织调查、事故原因以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等情况,定期在主流媒体发布“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简要分析及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充分发挥警示和推动作用。

  (二)推进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开。进一步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特别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巨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公布工作。在做好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的基础上,督促和指导各地依法公布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省物价局

  (一)进一步做好各项收费和价格标准公示。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我省列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商品服务价格标准信息,研究制定进一步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原因的具体措施。

  (二)督促收费主体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在今年年审工作过程中,重点检查收费主体对收费文件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等单位,将结合价格专项检查,重点督促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三)加大对价格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四)加强价格监测信息发布。通过广东省价格信息网和广东价格指数平台,及时发布价格监测动态信息和价格指数信息,做好对公众的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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