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吉溪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陆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制标准》已经陆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陆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陆河县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陆河府〔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县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总体原则。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省廉政办、省小汽车定编办《关于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党廉办发〔2006〕2号)规定执行。编制内车辆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的,以县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为准。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可按标准控制范围内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本单位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需重新购置的,按照《陆河县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陆河府〔2009〕17号)先处置后才能申请重新购置。
(五)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
(一)办公用房购建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即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
(二)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1、外部装修标准: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150元(含建设工程费用);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22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
2、内部装修标准: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会议室、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办公室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4、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机动车辆配置标准:
1、配备标准: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
2、中巴车原则上不配置,如因特殊需求要配置中巴车或大巴车的,须经县政府审批。
3、特殊业务用车,可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配置。
(四)办公家具配置最高控制标准:
1、办公室家具:各单位正职领导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3,000元;各部门副职领导办公室每间不超过8,000元;科(股)室领导每人不超过5,000元;其他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3,0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五)空调设备,原则上单位不配置中央空调。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内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2,000元。
2、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3,000元。
3、房间使用面积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可配置2匹空调,总价不超过4,000元。
4、房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可配置3匹空调,总价不超过7,000元。
5、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可配置5匹空调,总价不超过12,000元。
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控制标准:
1、计算机: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可按每人1台配置,另可按实际需要配置行政单位公用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4,500元;笔记本电脑可按部门正副职领导每人可配1台,每个科(股)室按工作需要可按1台配置,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配置笔记本电脑不再配置台式电脑,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2、打印机:每个科(股)室可配置打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5,000元。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其他打印机,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3、复印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复印机,价格上限为30,000元。
4、速印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价格上限为30,000元。
5、扫描仪:普通扫描仪按业务需要配置,每台价格上限为2,000元。
6、传真机:每个科(股)室可配置1台传真机,价格上限为2,500元。
7、投影仪: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投影仪,每台价格上限为20,000元。
8、会议室音响设备:会议室配置1套,价格上限为30,000元。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9、数码相机:每个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执法单位以及有特殊需要的行政单位可按实际需要配置,价格上限为3,000元。
10、摄像机:执法单位以及有特殊需要的行政单位可按实际配置,价格上限为5,000元。
11、电视机、录音机、录音笔、碎纸机、抽湿机、文件柜、密码柜、保险柜等按实际需要配置。
四、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全县资产调剂使用制度。财政部门对存量资产的调整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擅自超标配置公用设施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县属其他单位和各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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