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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陆河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0-12-20 10:15
  • 来源: 陆河府〔20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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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吉溪林场、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陆河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陆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陆河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粤府〔199434号)和《汕尾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汕府办〔2009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是县人民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应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和银行利率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应将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给县财政的各项有关粮食方面的补贴可转作风险基金的专项资金;应在收到下拨款一个月内拨入基金专户。上级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原平价库存粮食转销议价时的差价款及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基金,由县财政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指标核定,县粮食局按县财政局核定数额与规定的期限将有关款项划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五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本县合同收购计划内,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与市场的差价县级应负担的部分补贴支出。县级储备量销售平抑市场时售价低于确认的成本价的价差支出;垫支县本级储存国家专项储备粮、实际成本高于中央规定结算价的差额的利息补贴和上级规定限价销售的实际销售价差补贴。弥补经县核定的定点、定仓、定量的县级储备粮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由县人民政府调度。县财政局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会同县粮食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负责管理,由县粮食主管部门或县级储备粮储粮单位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物价局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日常财务收支手续由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按储备粮的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补贴款数额,分期拨给县粮食局转拨给储量单位。    

第七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移作它用。不得虚报冒领。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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