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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人社发〔2015〕165号关于明确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 2016-02-24 13:23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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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汕     尾     市     财     政      局 

 
汕人社发〔2015〕165号
 
 
关于明确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
2、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
服务的,并成功实现就业的。
3、标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超过400元/人,具体标准为:(1)400元/人:①介绍初中文化程度(含初中)以下或没有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1年(含1年)以上的,给予400元/人的补贴;②介绍高中、中专、中技、中师文化程度或中级工(含中级工)以下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3年(含3年)以上的,给予400元/人的补贴; ③介绍大专文化程度(含大专)以上或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5年(含5年)以上的,给予400元/人的补贴;(2) 300元/人:④介绍高中、中专、中技、中师文化程度或中级工(含中级工)以下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1年(含1年)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补贴;⑤介绍大专文化程度(含大专)以上或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3年(含3年)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补贴;(3) 200元/人:⑥介绍大专文化程度(含大专)以上或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技能的劳动者实现就业1年(含1年)以上的,给予200元/人的补贴。
4、期限: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二)提交资料
1、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花名册和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2、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成功推荐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5、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职业介绍机构每半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后,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1、2、3。
二、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一)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1、对象: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
2、范围:城乡劳动力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高新技术培训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3、标准、申请和核发程序等:按照《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财社〔2014〕70号)、《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汕人社函〔2014〕263号)和《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函〔2014〕520号)以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培训
1、对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
2、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补贴工种和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职业技
能培训(含鉴定补贴)补贴工种、标准参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必须取得相应项目(工种)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才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提交材料
高校组织符合条件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开班。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高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参加培训机构名称);
(4)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学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负责鉴定的机构名称);
(4)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5、申请和核发程序。高校填写《高校学生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申请表》后,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高校学生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高校学生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高校银行基本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4、5。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用人单位
(2)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标准: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部分
2、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请拨付。
4、提交资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6)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提供全部资料,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需提供花名册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上季度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一式三份)。
5、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每季度终了后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6、7。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
1、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没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不能享受补贴。
(2)范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标准:用人单位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部分。
2、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请拨付。
4、提交资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6)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提供全部资料,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需提供花名册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上季度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一式三份)。
5、申请和核发程序。高校毕业生每季度终了后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个7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银行基本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6、7。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
1、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小型微型企业
(2)范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部分执行。
2、期限:1年。
3、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请拨付。
4、提交资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6)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提供全部资料,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需提供花名册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上季度小型微型企业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一式三份)。
5、申请和核发程序。小型微型企业每季度终了后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小型微型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6、7。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标准:按照个人实际缴费额度的2/3给予补贴。
2、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请拨付。
4、提交资料:
(1)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属于雇佣关系的,需提交雇主签名确认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雇佣关系的,则提供由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提供全部资料,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个人)和上季度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一式三份)。
5、申请和核发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每季度终了后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个人),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受理申请表》(汇总)(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受理申请表》(汇总)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银行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6、8、9、10、11。
四、岗位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用人单位
(2)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3)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二)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方式:按季拨付。
(四)提交资料:
1、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提供全部资料,在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需提供花名册外,只需要提供《岗位补贴申请表》和上季度用人单位为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一式三份)。
(五)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每季度终了后填写《岗位补贴申请表》,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岗位补贴由单位统一申领后发放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所需表格见附件12、13。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范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就业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3、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
(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一次性申请拨付。
(三)提交资料:
1、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2、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4、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
5、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6、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申请和核发程序。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14、15。
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2、范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标准:一次性2000元。
(二)补贴方式:中小微企业需先为高校毕业生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高校毕业生才可以申请补贴,一次性拨付。
(三)提交资料:
1、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6、用人单位出具的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四)申请和核发程序。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后至就业1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填写《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并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16、17。
七、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范围: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标准:每人1500元。
(二)期限:一次性
(三)提交资料:
1、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高校和个人分别填写);
2、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下同),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属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申请和核发程序:
1、个人申请:各高校应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安排时间给学生集中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申请。
2、初审公示: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属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照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审核),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
3、上报审核:4月20日前,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材料包括规定的申请材料和学校公示材料,各一式三份。
4、拨付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进行审核,并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高校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高校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求职创业补贴应在5月31日前发放到高校毕业生个人。
所需表格见附件18、19、20。
八、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双困”毕业生。“双困”毕业生是指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包含身体残疾的高校毕业生。
2、范围: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高校毕业生就业。
3、标准: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同等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
具体组织实施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2、范围: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
 3、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提交资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申报继续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
(四)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中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从第7个月起开始申领)按月领取,在次月填写《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者本人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已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所需表格见附件21。
十、创业培训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1、对象: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
2、范围和标准: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补贴2500元。
    3、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二)提交资料:
1、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4、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定点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应在开班3个工作日前将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填写《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创业培训(实训)项目补贴申请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表格见附件22、23、24、25。
十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2、范围: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3、标准:5000元。
(二)期限: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三)提交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成功创业6个月后填写《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并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银行基本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26。
十二、租金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2、范围: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3、标准:每年4000元
   (二)期限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三)提交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人员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填写《租金补贴申请表》,并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27。
十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初创企业
2、范围: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提交资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初创企业可按年度申请,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初创企业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符合申领条件的初创企业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初创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28、29。
    十四、创业孵化补贴
   (一)对象、范围、标准
1、对象: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
2、范围: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搬离基地)给予补贴。
3、标准:每户3000元
   (二)期限: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中法人代表为依据,一个法人代表只能申请一次。
   (三)提交资料:
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申请和核发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填写《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一式三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在《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
所需表格见附件30、31。
十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可用专项资金进行补充。担保基金应储存在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对象: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
2、标准: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贴息申请审核程序:按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扶持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基层服务经费补贴
    1、对象、范围和标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1.2万元的标准安排服务补贴。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24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
2、申请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地镇、街道、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实际建立个数登记造册,填报《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补贴。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对象、范围和标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以下工作的:(1)《就业创业证》工本费,按实际印制工本费用申请补贴;(2)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师资培养(素质提升)、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交流、创业大赛、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交通伙食费补贴,及其他必需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根据实际费用申请;(3)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根据每个进场企业每日500元标准补贴,招聘时间最长两日,超过的时间不再申请补贴,《关于制定专场招聘会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汕财社〔2013〕123号)同时废止,组织企业跨地区外出参加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费用参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文件补贴标准执行;(4)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2、申请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开展项目提出书面报告,同时填报《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补贴。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1、对象、范围和标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用工定点)、失业、行政村、产业园区监测工作的,根据省、市有关就业失业监测文件下达各地的任务数,就业(用工定点)、失业、行政村监测,每个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产业园区按照监测点,每个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
 2、申请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文件下达的任务个数,填报《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补贴。
(四)示范性项目补贴
    1、对象、范围和标准: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每个补助50万元,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20万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补助10万元。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每个补助2万元,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每个补助1万元。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2万元,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1万元。
2、申请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认定文件,填报《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补贴。
(五)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示范性项目补贴,用于各地补充促进就业创业经费不足,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以上扶持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表格见附件32。
    十八、其他要求
本文件实施后,《汕尾市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汕财社〔2013〕91号)有关资金补贴的项目、范围、对象和标准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附件2: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3:职业介绍推荐信
附件4:高校学生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5: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6: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7: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8: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受理申请表(汇总)
附件9: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个人)
附件10: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1:灵活就业证明
附件12: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13: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4: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表
附件15: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17: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企   
        业代为申请用)
附件18: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高校用)
附件19: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人用)
附件20: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21: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22: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附件23: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附件24:创业培训学员签到表
附件25:创业培训评审办证审批备案表
附件26: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附件27:租金补贴申请表
附件28: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29: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附件30: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附件31:创业孵化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附件32: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补贴申请表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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