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我县于2023年4月23日印发了《陆河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原依据的部分文件已失效废止,其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已废止,省自然资源厅新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新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临时用地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此外,《陆河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存在未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未明确临时建设有效期从何时算起等问题,需进行补充修订完善相关条款。
为了加强陆河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证各类临时建设工程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有序地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陆河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新制定了《陆河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申报资料、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提出更全面的规范性要求,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四)《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
(五)《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六)《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八)《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九)《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1号)
三、起草内容
《陆河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共八章四十条,主要从总则,职责分工,适用条件,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临时建设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八个章节详细说明了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定义及遵循原则。明确了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可恢复的土地,临时建设指结构简易、需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管理遵循节约土地、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受理申请、综合审查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及消防、施工许可相关工作;县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审查涉及防洪泄洪、自然保护地等事项并提出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监管、巡查及拆除到期未处理的临时用地和建设。
第三章,适用条件。明确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适用范围,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辅助用地、勘查临时用地等;临时建设包括临时售楼部、临时公共服务设施等。若存在影响规划实施、压占耕地等特定情形,不得批准临时用地和建设。
第四章,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明确临时用地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使用合同、申请需提交申请书、项目依据、土地复垦等材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不超过四年,期满需拆除复垦。同时选址要合理,涉及林地、交通等特殊区域需相关部门审查。
第五章,临时建设的申请、审批。明确临时建设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承诺书、土地合同、报建图等材料,受理后征询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需办理消防审查和施工许可。使用期限一般不超两年,期满前可延期一次,到期后需进行拆除。
第六章,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单位需按批准内容使用,不得随意变更,超面积或未按用途使用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到期未拆除或不符合标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规定引发事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可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同时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四、主要修订内容
1.更新制定依据,删除已失效废止的文件,添加上级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文件。
2.调整适用范围,将临时建设适用范围由“陆河县城镇规划区内”调整为“陆河县范围内”。
3.新增职责分工,根据各负其责共同参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的原则,要求各职能部门就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审批对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明确意见;明确限额以上临时建设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4.调整临时建设的审批范围,将“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审批范围从“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大为除占用耕地、道路红线等禁止审批事项外的其余区域。
5.根据新出台的文件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新临时用地申报资料、审批流程、复垦验收流程和禁止事项,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起算时间。
6.根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新临时建设申报资料和审批流程,明确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审查;为更好进行规划管理,参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添加临时建设验线环节;明确临时建设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参照深圳等地管理办法对临时建设高度进行限制;为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参照《长沙县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试行)》,对在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临时建设占地面积进行限制。
7.明确临时建设使用期限起算时间,明确可批准延期次数以及延期时间。
8.明确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前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临时建(构)筑物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保留使用。
9.新增对于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等违法情形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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