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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
  • 2018-03-02 14:50
  •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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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
 
办理条件: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1、专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有利于城镇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反映当地人文历史、自然环境或建筑物和住宅区的特色。
3.使用表达文明、健康且含义明确的汉语词语。
4.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
5.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扬封建意识、迷信思想或崇洋媚外,违背社会公德、庸俗低级趣味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6.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7.禁止以外文命名地名。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商品名、商标名及其他外来语的音译词语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
8.所命名的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申报人应当提供国家的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
2、通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1.大厦: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但“广场”前必须加功能性词语,如“XX商务广场”、“XX商贸广场”等。
3.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4.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5.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6.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7.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8.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9.城: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城”的命名要从严掌握。
10.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最具规模的建筑群。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提交材料:
1、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2、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申请报告;
3、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审批表;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或四至图;
6、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7、属更名的提供原地名批准文件。
(备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1、4、5、6项须提供原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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