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统筹推进社会组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专项行动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对象
“僵尸型”社会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陆河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
(一)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新成立社会组织;
(二)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四)无固定办公场所、组织架构不健全、未按章程规定换届,存在延迟换届超过1年等情形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
二、清理整治时间
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三、清理整治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包括符合清理条件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开展注销清算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限期整改。对因特殊原因1年未参加年度检查(年报)确有必要存在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可以整改激活。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社会 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以及“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联系电话:0660-5662301
陆河县民政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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