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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 2023-06-12 11:45
  •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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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转发并开展了“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当前项目整体运行良好,但也存在发放方式不合规、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受助对象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级遵照执行。

  一、严格审核发放资格

  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以及申请受理流程。(所需申请表格样式请参照附件1)

  在同一完整教育阶段内的受助对象不需重复申请,但需要在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更新最新学期的在读证明或有效期内《学生证》复印件。

  受理单位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项目是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孤儿年满18周岁之后福利政策的有效补充,请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受助对象资格,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孤儿发放助学金。

  2.孤儿认定标准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对于年满18周岁之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得认定为孤儿。

  3.审核孤儿在读学校情况时,孤儿在国内就读的,所就读学校需为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全日制院校。在国外就读的,所就读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jsj.moe.gov.cn/)上可查询到的学校。

  二、规范助学金发放方式

  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掌握孤儿就学情况,将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助学工程”发放助学金。

  1.发放方式。孤儿助学金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应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申请助学金时所提供的本人银行卡,不得发放至其他银行账户。

  2.首次发放。孤儿年满18周岁入学的,助学金从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孤儿未满18周岁入学的,助学金从孤儿年满18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

  3.发放的特殊情况。享受资助的在校孤儿由于应征入伍或因病休学等原因停止学业的,助学金应自次月起暂停发放,待继续就读次月重新按照标准发放。

  4.停发或取消享受资格。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及时退出“助学工程”。此外,孤儿在校期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有以下行为的应予以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1)被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自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2)孤儿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并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3)伪造材料或多头申请“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助学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助学金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通报其所在学校。

  三、做好资金测算和划拨

  1.资金测算。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市“助学工程”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见附件2),并根据要求上报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追加不足部分,在预算申请中增加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2.资金结算。孤儿助学金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儿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3.资金拨付。省民政厅按照各地自然年度内“助学工程”受助对象数量以及结余资金,按年度以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标准下拨各地。各地收到拨付资金后,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孤儿银行卡。

  4.资金监管。“助学工程”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四、规范儿童档案管理

  孤儿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核实情况材料纳入“助学工程”档案材料管理。

  各地要建立完备的“助学工程”受助孤儿档案库,做到“一人一档”,确保信息完整、有据可查。档案应当包括孤儿基本信息、“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发放期间学籍证明、银行卡复印件、身份和学籍等信息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受助孤儿的档案由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并完成确认工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纸质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各地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通过系统将本地受助孤儿的信息完整、及时、准确上报,未能录入系统部分名单需在每季度上报名单中注明。

  五、强化项目督查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电话抽查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助学的精准性。

  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填写《**市“助学工程”受助孤儿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助学工程”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本地区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严格资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项目结账审核程序,加强项目监督。

  市、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总责。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检查应当做到全覆盖,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


  附件: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2. **市“助学工程”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

             3. **市“助学工程”受助孤儿基本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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