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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2019-06-18 10:10
  • 来源: 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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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扶贫服务精细化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等文件要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牵头,在深入调研、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高政策制订质量。现将《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9年6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gb3271@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4日
                                   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扶贫服务精细化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以及《关于印发2018-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精准扶贫“1+4”行动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9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扶贫基地,是指经我省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认定,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并保持其稳定就业(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下同)。
第二条 凡在我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报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
(二)招用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我省对口帮扶地区(不限于本地市承担的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含我省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超过50人(至申请时在岗,下同),粤东西北地区可放宽至30人。
(三)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四)50%以上的在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综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6个月平均);
(五)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公布受理时间。每年省人社部门会同省扶贫办公布受理时间。
第五条  单位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附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近6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三证合一的用人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
(四)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3)。
第六条 地市审核。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地级以上市扶贫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由扶贫部门审核,其他资料由人社部门牵头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扶贫部门、人社部门在《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并将名单在市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人社部门上报省人社部门。对公示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申报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门、扶贫部门加具调查意见后,由市人社部门继续上报省人社部门。
第七条 省级评审。省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省扶贫部门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对拟评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社部门会同省扶贫部门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市人社部门。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人社部门会同省扶贫部门按规定行文公布。
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建立退出机制。凡上年度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地市人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省级人社部门和扶贫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附件4)。
若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提请省级主管部门取消本年度或上年度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资格:
(一)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五)条件;
(二)严重侵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三)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资格情形的。
若复评时发现需取消上年度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资格的,应督促企业退回上年度已领取的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补措施
第十条  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奖补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文件规定执行,省按30万元/个予以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资金中安排。各地可在省奖补基础上,提高补助金额,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扶贫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制定市(区、县)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人社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

  附件:1.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
      3.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复评表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6-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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