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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申报篇)
  • 2016-11-23 10:36
  • 来源: 陆河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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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
(申报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1号)发布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呢?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梳理,供纳税人参考。
 
1.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减按20%的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问: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4.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5.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问: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下一期预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7.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8.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问:2015年新成立企业的经营月份数如何计算?
答: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如:企业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从2月份开始计算到12月份,共计11个月。企业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从8月份开始计算到12月份,共计5个月。
10.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11.问: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一是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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