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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上坝桥拆迁公告
  • 2017-08-16 11:03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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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河工业园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竞争力,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县政府决定实施陆河县河口上坝大桥新(改)建及辅道工程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城乡总体规划,特发布此拆迁公告。
  一、拆迁范围
  此次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四至范围:陆河县河口上坝大桥新(改)建及辅道工程建设的道路(路面60米)用地和上坝村龙岗顶与上坝村老屋场安置用地(详见规划红线图)。
  凡属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均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被拆迁当事人自行安排拆除,并把现场清运干净。
  二、此次拆迁工作具体由陆河县河口上坝大桥新(改)建及辅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拆迁期限及有关事项 
  1.拆迁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在此期限内,被拆迁当事人须持产权相关有效证件到河口道班办公楼一楼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将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拆除清理完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拆迁当事人对上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陆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被拆迁当事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凡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未实施拆迁或故意拖延的,均视为拒绝拆迁,将依法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仍不拆迁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4.对无理取闹和干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或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四、拆迁补偿及有关事项
  1.拆迁补偿标准按《陆河县河口上坝大桥新(改)建及辅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陆河府办函[2017]30号)执行。
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对被拆迁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县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由拆迁工作人员通知被拆迁人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凡于2017年5月7日前拆迁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按其房屋补偿(附属物除外)的10%对被拆迁人给予奖励,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奖励。
  3.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并通过验收的暂付给被拆迁当事人6个月的租房费(以实际过渡期为准)。标准按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逾期未完成拆迁的,不付给租房费,并按相关规定扣除有关费用。
  4.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并通过验收的付给被拆迁当事人搬迁费。计算标准按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逾期未完成拆迁的,不付给搬迁费。
  5.凡于2017年5月7日前拆迁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者,被拆迁当事人持身份证、验收单等有关证件在此后五日内到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补偿及安置手续。
  五、拆迁安置及有关事项
  对被拆迁人实行两种供选择的安置方式:
  1.被拆迁人选择地产安置的,经个人申请后,在上坝龙岗顶或上坝老屋场安置小区予以安排地产。
  (1)地产安置户型:15米X4.5米,建筑占地面积67.5平方米。
  (2)地产安置原则:采取地产安置的形式。按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1:1比例计算应安置面积。安置面积多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又不足整间安置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3500元计给予被拆迁人优惠购买;拆迁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安置地产由政府以每平方米4000元计的价格向被拆迁人收回。
  2.被拆迁当事人自行安置的,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由陆河县河口上坝大桥新(改)建及辅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安置办公室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费、土地使用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当事人可在上述安置方式中任选一种。
  六、其它事项
  1.被拆迁人自行或委托拆迁时,应注意安全施工,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2.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五日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先行拆除,拆除完毕后,按照当事人双方协商意见或有关部门裁决执行。
  3.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未尽事宜由拆迁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5599638          联系人:谢建欢
 
陆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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