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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河口镇一夫田食品厂冒用有机认证案
  • 2018-08-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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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陆河市场质量稽查处字〔20182

处罚名称:

陆河县河口镇一夫田食品厂冒用有机认证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的包装上标识“有机”字样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袋上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罚依据: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2、《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已构成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处罚结果: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9000元;

3、没收在扣食品包装礼盒542个、食品标签1440张。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河县河口镇一夫田食品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注册号:441523600108446

法定代表人姓名:

罗金庭

处罚决定日期:

2018522

处罚机关:

陆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处罚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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