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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五)
  • 2018-05-22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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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陆河县河口镇一夫田食品厂生产销售的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的包装上标识“有机”字样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袋上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陆河市场质量稽查处字[2018]2

违法事实:201859,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陆河县河口镇剑门村委会马谭村罗金庭经营的陆河县河口镇一夫田食品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经营青梅食品加工,厂内有“青梅”、“香橼”、“酥梅”三种包装纸盒及包装标签,内容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绿色 有机 生态”、“为您倾情打造绿色、有机、生态的地方特色食品”等字样,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外包装标识内容的证明材料,涉嫌违法。

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的包装上标识“有机”字样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袋上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已构成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处罚结果:一、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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