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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落实2016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工作方案
  • 2016-11-28 17:34
  • 来源: 陆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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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力推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汕尾市落实2016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各项惠民政策,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满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加快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努力改善城市环境。
  二、目标责任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快推进陆河中学公租房(三期)36套、陆河县职校公租房38套、新田中学公租房32套等公共租赁住房续建项目,确保年底全部竣工。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河田公产房45套棚户区改造项目,灵活运用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拆除横街自编号21至30号,(原河田房管所办公业务用房,属危房。)建设一幢6层公租房,其中项目所需土地不足部分与私人民房约50平方和大街自编号为41号的公产房经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相互置换,不足部分通过货币补贴;拆除横街自编号31至32号(公产房,属危房。)建设一幢6层公租房。两幢建筑面积约3600平方米。按计划可完全解除危险源12间,其余危险源可通过拆除、加固、改造等形式实施。
  (三)租赁补贴发放。2016年我县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0户,发放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任务由各镇政府作为实施单位。
  三、资金来源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粤财综[2015]186 号)和《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省级奖补资金指标的通知》(粤财综[2015]188 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15]94号)精神,专项用于陆河县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项目。
  四、时间安排
  2016年4-5月,制定《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工作方案》,召开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落实任务,启动住房保障申报工作。
   2016年6-7月,完成租赁补贴对象公示的确认和发放工作;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的征迁及置换工作;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招标等前期工作,并在本县地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  
  2016年8-9月,按照上级部署工作计划推进,有序完成各环节工作任务。
  2016年10月,完成项目报建、开工建设工作
  2016年11-12月,按照工作计划推进,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迎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落实责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1.县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准确收集信息数据,将各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汇报,并视各项目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推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2.县发改局负责落实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3.县公共事业管理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4.县国土资源局及时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5.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兑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比例不低于10%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政策,及时足额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6.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
  7.县教育局继续做好尚未建成项目的推进工作。
  8.县民政、县人行、县税务、县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落实政策
  按照《汕尾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把握好政策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建设模式,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强监管
  (一)加强部门协作。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好已有的政策措施,合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确保工程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控制好套型面积,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三)做好统计工作。实行月快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在每月23日前将本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按时上报市住建局住房科备案。
  (四)县住房保障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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