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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落实2013年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工作实施方案
  • 2016-11-24 17:23
  • 来源: 陆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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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09〕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广覆盖、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发展廉租住房,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搞好限价房试点,逐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完善符合我县实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全面实现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13年全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共150套,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25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户。
1、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50套,其中新建50套,改建100套;
2、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户。
  在确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调整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统筹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主要任务
  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通过集中新建、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产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市场租赁等多种模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采取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补贴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用工集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机构等投资主体采取市场化模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把产业集聚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点,以满足新就业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金价格应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加强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工作的指导。
  四、方法步骤
  (一)分解任务。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目标任务分解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政府递交目标责任书并具体组织落实。
  (二)落实项目。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审联批,尽快完善建设手续,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1)2013年7月底前,县政府统一协调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等相关部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
  (2)2013年8月底前,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完毕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2013年9月底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工作。
  (4)2013年10月底前,项目100%开工建设。
  (5)2013年11月底前,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的70%以上。
  (三)考核验收。县政府分别于10月底、12月底按工作进展时间节点对各项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年度考核验收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县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引导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或变相增加容积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把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资金支持。县财政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县政府将积极申报,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扩大与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的合作,建立信贷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税费优惠。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执行。
  六、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县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健全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的制定和目标任务的落实,并督促项目建设进展;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项目规划手续;县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强化质量管理,牵头考核验收;县发改委负责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惠政策落实;县财政局负责积极向市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筹措县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快项目用地审批。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和监管。
  (二)加强工作督导。县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并细化到每一个项目。县住建、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责任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进度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形成流程图表,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检查的依据。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选址等有关情况要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定期督查和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对政策不落实、建设进度滞后、租售管理不力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强化管理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科学选址,与商品住房开发均衡布局,统筹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强化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要健全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准入、配租、退出管理机制,通过县内主要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对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实行“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房源落实和分配公平、公正。要加强社区管理,健全基层组织,完善基层管理功能,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法律监督。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献计献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在新闻媒体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题栏目,大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和工作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单位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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