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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201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方案
  • 2016-11-24 15:14
  • 来源: 陆河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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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201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陆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应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房价公开、分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在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的认定及销售分配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及婚姻状况的认定工作;县国土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家庭地籍权属认定;县总工会负责核定 家庭特困职工认定;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定申请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工作,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的证明工作;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工作;河田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各居委会的申报等管理工作;居委会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及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异议核查等工作。
  二、房源情况
  1、项目名称和位置:项目名称为陆河县保障房小区,地处陆河大道吉康华苑小区后面;
  2、开发商:陆河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建设;
  3、供应套数和面积:供应套数为78套,单套建筑面积约74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4、装修标准:
  室内装修:地面用60*60耐磨砖,墙和所有天面抹平扫白,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铺防滑砖、墙裙贴瓷片,水、电、电视、电话、网路等线路安装完毕;
  5、交付使用时间:2012年11月底前交付使用。
  三、申购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购范围及对象:申购范围为陆河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县城城镇居民直系家庭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县城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二)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050元/月;
  (三)住房状况: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已享受实物分房、货币补偿、地皮建房等住房政策的;
  (三)已建私房的(含在县城规划区外已建私房的)。
  四、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县物价局《关于县保障房小区经济适用房预售价格的批复》(陆河价[2012]18号)文件规定,核定的预售基准价格为2815.25元/㎡。
  五、分配流程
  (一)发布公告(时间: 8月13日-8月17日)5天
  通过媒体发布申请登记公告,宣传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政策。
  (二)申报程序
  1、申请(时间:8 月18日-8月24日)7天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河田镇人民政府或县住建局领取并填报《陆河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材料按程序报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受理登记。
  申请时,申请家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的住房证明。申请人家庭有住房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无自有产权租住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备案证明;属借住的须由借住人出具证明,居委会核实后签字;
  (2)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工资证明并加盖公章,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需附加居委会意见;申请家庭成员无固定工作的,由个人进行诚信申报,所在居委会审查家庭收入状况(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3)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初审(时间:8月25日- 8月30日)5天
  居委会、河田镇政府或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和审核。
  3、初审公示(时间:8月31日- 9月6日)7天
  居委会、河田镇政府或所在单位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陆河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4、复审(时间:9月7 日-9月11日)5天
  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河田镇和各单位提交的申请人送审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部门审核意见,报县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公示(时间:9月12  日-  9 月18  日)7天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信息通过县政府网站和电视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举报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受举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举报回复核实情况。
  经公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6、资格准入
  根据年度推出的房源数和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养对象户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今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候选户数为78户。
  (1)公开筛选。纳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参加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候选人的公开摇号,抽取78户供应准入对象。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责做好摇号现场的布置及会议通知,县人大、纪检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民政、人行、税务、司法、河田镇人民政府及县城各居委会部门负责人到场参加现场监督,县电视台全程跟踪录像。
  (2)准入对象公示
  对经公开抽号筛选的78户经济适用住房候选对象,在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准入
  公示期间,对群众有举报或有异议的,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取消准入资格,并出具书面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其为准入对象,并发放准入证明。
  (三)公开销售
  1、参加摇珠选房(时间:9 月28日上午)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准入证明》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组织的现场公开摇珠选房活动,具体按照选房规则要求执行。
  2、组织销售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选房确认单在15天内到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交纳购房款。办理抵押贷款的须遵守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银行抵押贷款时间由银信部门确定。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及未足额交纳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取消。资格取消后3年内不再纳入住房保障。
  六、部门职责
  1、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过程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
  3、县物价、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核定工作;
  4、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县政府授权的业主单位,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按规定制订并签订售房合同;
  5、县民政局负责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6、县国土部门负责核定申请家庭地籍权属认定;
  7、县总工会负责核定 家庭特困职工认定;
  8、县公安局负责申报对象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工作;
  9、人行负责落实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按揭优惠政策工作;
  10、税务机关负责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工作;
  11、其它相关部门参加现场会议的监督。
  七、责任追究
  在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中,如审核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审核不严出现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严肃追究出具虚假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如实申报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将取消其申购资格并没收诚信保证金,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因素收回所购房屋,该家庭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八、本方案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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