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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新田镇“11·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19-02-2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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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新田镇“11·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1月16日09时30分,广东省陆河县新田镇S335省道174公里100米处(新田镇镇政府门前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2018年11月16日9时40分许,陆河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在陆河县新田镇人民政府门口路段,一辆大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员受伤,请派警。接警后,县交警大队值班人员迅速出警。2018年11月16日10时许,执法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取证。县120急救中心接到110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对受伤人员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于2018 12月20 日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局长彭俊能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陆河县新田镇“11·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县公安交警大队的前期现场勘查、检测鉴定和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喻银辉,男,43岁,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现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城东,现在海丰县罗展波车队工作,职务是货运司机。有驾驶证,准驾车型:A2。

2、邱乃仁,男,73岁,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新田镇,现住址:广东省陆河县新田镇,职业农民,五保户人员。无机动车驾驶证。

3、邱娘希,男,82岁,1937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新田镇。乘坐邱乃仁驾驶的二轮摩托。

4、罗展波,男,50岁,1968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楼社村52号,现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现在工作是罗展波车队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N092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N0483挂重型箱式半挂车情况。

N09208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罗展波,该车购买的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车险,整备质量:8840KG,准牵引质量:40000KG,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粤N09208)。

N0483挂重型箱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罗展波,整备质量:8000KG,核定载质量:32000KG,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月(粤N0483挂)。

该车辆已经获得海丰县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汕尾字002- 843887号。

事发时,该车驾驶员为喻银辉,持有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2,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02月18日,有效期起止期限为2016年02 18 日至2026 02 18 日。当前驾驶证状态正常。经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喻银辉酒精呼气检测,无酒驾情形;对其尿液检验鉴定,无毒驾情形。

2、粤NE1662号女装普通两轮摩托车及驾乘人员情况

普通两轮摩托车,悬挂车牌粤NE1662,黑色车身,经查该车无注册入户手续,车辆实际支配人邱乃仁,未购买车辆保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搭载邱娘希1人。

(三)事故涉事单位情况

1、罗展波车队

罗展波的名下一共有7辆营运性质的车辆,其中有3辆已报废,一共聘用4名司机,没有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2、陆河县华通石场

企业名称:陆河县华通石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彭志河。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注册地址:陆河县水唇镇甲万村委会办公楼。成立时间:2010年5月20日。营业期限:至长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露天建筑用花岗岩开采。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FM安许证字[2016]Na010II1),有效期2016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

采矿许可证证号:C4415002009127130050352,有效期2016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

(四)事发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广东省陆河县新田镇S335省道174公里100米处(新田镇镇政府门前路段), 道路呈东西走向,机非混合道路,东往陆河县河口镇方向,西往海丰县方向,道路南侧为新田镇人民政府,北侧是往下油车路口。水泥性质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白天天气晴,视线良好,无行驶障碍物。无道路交通标志,无道路交通标线,无中央隔离设施,无路侧防护设施。

(五)事故车辆违法超载情况

N092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8840KG,准牵引质量:40000KG;牵引粤N0483挂重型箱式半挂车整备质量:8000KG,核定载质量:32000KG,经核查,事发时,过秤总重量127460KG,超载78620KG石子,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该车超载50%以上。

(六)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陆河陆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喻银辉驾驶的粤N09208号车、粤N0483挂车和邱乃仁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1、粤N09208号车、粤N0483挂车制动系统符合GB7258-2004标准,性能正常;2、普通两轮摩托车的大灯性能有效,方向性能有效,动力性能有效、制动性能有效。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16日上午,喻银辉驾驶粤N092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N0483挂重型箱式半挂车沿S335省道从陆河县往海丰县方向行驶,09时30分许行驶至S335省道174公里100米处(陆河县新田镇人民政府门前路段)时,遇邱乃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邱娘希行驶至该处,因喻银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驾车经过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邱乃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两车碰刮后,粤N09208号牵引粤N0483挂车碾压邱娘希,造成邱乃仁受伤、邱娘希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 人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

1、邱娘希,男, 1937年12月07日出生,广东省陆河县新田镇灰寨村人,系邱乃仁所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乘客。事故中当场死亡。

2、邱乃仁,男, 1946年9月25日出生,广东省陆河县新田镇灰寨村人,系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中受伤。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00元。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2018年11月17日,喻银辉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签订《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018年11月18日,死者家属签订《刑事谅解书》,对喻银辉的行为充分谅解。

三、事故原因、性质及教训

(一)直接原因

喻银辉驾驶粤N092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N0483挂重型箱式半挂车,核载32000KG,实载110620KG,超载78620KG,超载50%以上,属违法超载。驾车经过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邱乃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

2、陆河县华通石场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源头治超责任不落实。装载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装载、计重,放行未经称重超载的车辆。

3、罗展波车队未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度、应急预案,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没有及时制止司机超载行为。

(三)事故性质

陆河县新田镇“11·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治超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一是罗展波车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车辆驾驶人违规超载。二是罗展波车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未落实治超主体责任,违法超载运输经营。三是陆河县华通石场装载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装载、计重,放行未经称重超载的车辆。

2、部门履行超限超载治理和路面管控职责不到位。一是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执行“一超四罚”的规定。二是公安交警部门路查路控力度不足,对辖区存在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到位。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喻银辉,男,群众,1976年5月16日出生,罗展波车队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非法上路行驶,驾车经过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两车刮碰。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陆河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侦查。

2、邱乃仁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3、罗展波,男,群众,1968年08月20日出生,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陆河县华通石场,装载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装载、计重,放行未经称重超载的车辆。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由陆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狠抓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治理主体责任落实。陆河县华通石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体责任。一要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治超职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二要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三要设置并定期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要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五要完善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六要严禁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全县其他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要求,建立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行为。

(二)严格超限超载治理监管责任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规定,牵头组织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切实加强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一是每年向社会及时更新、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二是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使用地磅等检测称重设备,大力推进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建立货物装载台账。三是按照《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依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对货运源头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隐患整改监督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强化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行动。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要求,加强联合行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全面落实各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任务。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超限超载的路查路控,严格按照“一超四罚”的要求,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处罚、扣分,并按要求将查处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是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超限超载车辆检测认定和卸载放行工作,对辖区超限超载车辆和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对非本辖区货运源头要按照省、市交通部门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抄送制度。四是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落实超限执法执勤工作,确保执勤人员在岗值守,认真履职。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将陆河县新田镇“11·16”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对全县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警示教育,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作为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持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常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升司乘人员综合素质和民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让每个人都尊重生命,爱护生命。引导群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形成规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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