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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河田镇宝山村“2.13”建筑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 2017-08-15 15:52
  •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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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13日下午3时30分,陆河县河田镇宝山村委江子头村发生一起建筑装修触电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7年2月16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河田镇政府、南万镇政府组成的陆河县河田镇宝山村“2•13”建筑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1、住宅建筑装修单位:陈利军,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陆河县南万镇横石村,文化程度初中毕业,职业农民,政治面貌群众。
  陈利军在河田镇宝山村江子头村与当地村民罗章由签订了土地买卖协议,购买住宅用地。陈利军兴建住宅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用地手续,没有到县住建局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等报建开工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筑用电报装手续。兴建住宅前110千伏南告线已经架设在此处上空。
  2015年2月,陈利军开始兴建住宅,将房屋建筑主体承包给罗丙绪,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6月主体工程完工。
  2015年7月,陈利军将的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防盗网、不锈钢房门等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罗拥军,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按包工包材包料方式决算。
  2、住宅建筑装修承包单位:罗拥军,男,汉族,49岁,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南万镇长坑村委会南角村,现住址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城北新二街,电话131353645****。职业个体户,经营陆河县鹏瑞装饰电焊加工店。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罗拥军承包了陈利军的房屋建筑装修工程后,再将其中的不锈钢防盗网工程分包给彭金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计算工钱。
  3、不锈钢防盗网工程分包人:彭金强,男,汉族,34岁,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老虎叫村,现住址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南新3街,电话1382894****。职业个体户,经营永昌不锈钢加工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2015年6月开始雇请罗福荣做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4、罗福荣,男,汉族,18岁,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宝山村委会青龙背村,电话1501630**** 。从2015年6月开始受雇于彭金强,在永昌不锈钢加工点从事不锈钢切割焊接安装等作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5、110千伏南告线于1975年开始建设,1978年建成投产。该线路原属揭阳供电局所有,2011年划归汕尾供电局所有。2013年4月15日起,根据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10千伏南告线产权变更协调会会议纪要》的决定,划归汕尾市南告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线路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汕尾市南告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安全责任也一并由汕尾市南告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6、2013年3月15日,汕尾市供电局发出《关于110千伏鹅隆线、南告线退运的通知》(汕尾电生[2013]16号),110千伏南告线存在线路导线、水泥杆严重老化,防雷保护角超出运行标准等安全隐患。
  7、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国标GB50545-2010)规定,110千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4米。经现场勘查,河田镇宝山岗子头村居民区陈利军的建设的房屋与110千伏南告线边导线之间的实际净空距离3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2月13日下午2时30分,罗拥军带领彭金强和罗福荣来到河田镇宝山村委江子头村陈利军的自建房工地,丈量切割制作不锈钢防盗网。罗拥军安排工作后离开施工现场。彭金强和罗福荣将手磨切割机、氩弧焊机和3条6米长的不锈钢管等工具材料搬上三楼,开始丈量、切割和焊接制作三楼阳台不锈钢防盗网模型。丈量好尺寸后,罗福荣用切割机切割不锈钢方管,然后用氩弧焊机焊接制作防盗网的模型。三楼阳台不锈钢防盗网模型制作完成后,剩下一根不锈钢管放在三楼阳台的栏河上。彭金强先走下楼去继续丈量防盗网尺寸,罗福荣在三楼收拾搬运手磨切割机、氩弧焊机、不锈钢管材料和地拖电线。2017年2月13日下午3时30分许,罗福荣在3楼阳台右侧收拾搬运地拖电线时拉动放在三楼阳台栏河的一根不锈钢管,不锈钢管一端移向南告110千伏高压导线,导致高压导线放电爆炸,产生巨大电弧。罗福荣当场被电击和电弧明火烧伤昏迷。在2楼至3楼楼梯休息台丈量防盗网的彭金强听到爆炸后,马上冲上去灭火救人,火扑灭后,彭金强抱着伤者罗福荣坐在三楼阳台上打电话告知罗拥军,等待救援。
  (二)事故救援情况 。
  事故发生后,彭金强打电话给罗拥军,告诉他发生了触电事故,罗福荣受伤。罗拥军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当地村民打120急救电话。约10多分钟后,120急救医生赶到进行抢救,彭金强和伤者的父母随急救车一起送罗福荣县人民医院抢救。由于病情危重转送到海丰澎湃医院。2017年2月14日又转送到广东省人民医院救治。2017年4月20日至今在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康复治疗。
  2017年2月15日,县安监局接到河田镇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好事故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责令该施工现场立即停止施工,排除隐患,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罗福荣1人重伤。
  伤者基本情况:罗福荣,男,汉族,18岁,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宝山村委会青龙背村,电话1501630****。职业:从事不锈钢切割焊接安装作业。
  2、直接经济损失。
  伤者罗福荣目前仍在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治疗,经统计,至2017年6月5日止,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30万元。后续康复治疗和其他费用待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罗福荣在三楼阳台收拾搬运手磨切割机、氩弧焊机、不锈钢管材料和地拖电线时,地拖电线拉动放在三楼阳台栏河上的一根不锈钢管移向110千伏南告线的边导线,导致高压导线放电爆炸,产生巨大电弧,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
  (1)彭金强和罗福荣施工作业前没有排查发现治理施工现场的房屋阳台与110千伏南告线边导线之间的实际净空距离不足的事故隐患,施工作业过程中误将不锈钢管放在三楼阳台栏河上,安全意识不足,操作不当,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2)切割和焊接不锈钢管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彭金强、罗福荣未经特种作业教育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属于无证操作。
  (3)房屋装修承包人罗拥军将不锈钢防盗网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彭金强,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与分包人彭金强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在施工作业中离开现场,缺乏安全监护。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4)分包人彭金强,承揽不锈钢防盗网制作安装业务无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施工作业前没有排查发现治理作业现场与110千伏南告线安全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自己从事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同时雇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罗福荣上岗作业。没有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5)房屋建设单位陈利军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用地手续,没有到县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报建开工审批手续,也没有按规定办理建筑用电报装审批手续,擅自建设。
  (6)汕尾市南告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巡查维护管理110千伏南告线过程中,没有整治线路导线、水泥杆严重老化和防雷保护角超出运行标准等安全隐患。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没有排查整治110千伏南告线边导线与河田镇宝山村委江子头村居民区陈利军住宅建筑存在的安全距离不足的事故隐患。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巡查维护和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陆河县河田镇宝山村“2•13”建筑触电事故属于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罗拥军:作为工程承包人,将不锈钢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彭金强,没有与分包方彭金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排查发现并告知从业人员作业现场与110千伏南告线安全距离不足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现场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没有履行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建议陆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彭金强: 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揽不锈钢制作安装工程无相应的资质。彭金强本人从事不锈钢防盗网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无证上岗,同时使用无特种作业证人员罗福荣上岗作业,未对工人罗福荣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作业前没有排查发现治理作业现场与110千伏南告线安全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在施工中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履行工程分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建议陆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罗福荣:从事不锈钢防盗网焊接与切割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上岗作业。在施工作业中没有排查发现110千伏南告线安全距离不足的事故隐患,安全意识不足,操作不当,在收拾地拖电线时拉到放在三楼阳台栏河上的一根不锈钢管移向南告110千伏高压线,直接导致高压导线放电爆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罗福荣在事故中受重伤(手脚伤残等级待鉴定),是事故的受害人,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4、陈利军: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用地手续,没有到县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报建开工审批手续,没有按规定办理建筑用电报装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新建住宅与110千伏南告线安全距离不足,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建议陆河县住建局和陆河县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汕尾市南告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日常巡查维护、管理110千伏南告线过程中,没有整治线路导线、水泥杆严重老化和防雷保护角超出运行标准等安全隐患。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没有排查整治110千伏南告线边导线与河田镇宝山村委岗子头村居民区陈利军建筑房屋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不足4米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建议陆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汛期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汛期生产安全。
  2、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县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指导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特种作业专项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力度,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认真开展特种作业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
  4、加强高压线路巡查维护。
  汕尾市南告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110千伏南告线等线路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线路安全、可靠运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5、开展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检查。
  陆河县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陆河县供电局要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规范全县用电报装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的规定,立即开展用电安全大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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