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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东坑镇“10·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2016-12-16 09:34
  • 来源: 陆河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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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26日上午10时50分,陆河县东坑镇开发区C栋仓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3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10月28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东坑镇政府组成的陆河县东坑镇“10·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仓库现场勘查情况
  该仓库位于陆河县东坑镇开发区C栋、省道S335线东坑镇开发区路旁。仓库占地总长75.5米,宽55米,屋顶高11.5米。仓库墙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顶为钢架结构,遮盖物为铁皮,采用规格长方形92CM*600CM的透明塑胶透光瓦采光。仓库内存放建筑机械、建筑材料、木材等物品。
  (二)仓库所有权人的情况
  东坑镇开发区C栋仓库房地产权属人彭武林,房屋性质为自建私有。
  (三)仓库基本情况
  总面积4254.7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2144.66平方米,建筑规模壹层。
  (四)事故相关人员调查情况
  1、彭志坚,男,汉族,年龄43岁,文化程度大专毕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现住址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协助管理陆河县东坑镇开发区彭武林的仓库。在仓库维修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彭隆央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求承包方要管好安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帽。
  2、彭隆央,男,汉族,年龄45岁,文化程度小学毕业,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水唇镇罗洞村委寨里村,现住址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村。承接仓库维修工程,与彭志坚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彭文鉴,男,汉族,年龄55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上护镇硁头村委花屯村,文化程度小学,无工作单位。东坑镇开发区仓库维修农民工。
  4、彭寿灶,男,52岁,广东省陆河县东坑镇共光村人,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人民北路。东坑镇开发区仓库维修农民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10月23日,位于东坑镇开发区的彭武林仓库C栋,由于长期受风吹雨淋日晒,致使透光瓦氧化残旧破损。加上受台风“海马”的影响,造成仓库屋顶的透光瓦损坏需要维修。彭隆央承接了仓库维修工程,经协商与彭志坚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具体的维修事项,彭隆央安排彭文鉴与彭志坚洽谈。经彭文鉴现场查看预算,口头协议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施工,需要透光瓦等维修材料12000元,由彭志坚负责购买;需要10个工作日,工钱按日结算。
  2016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彭文鉴和罗胜洋、游志民、彭寿灶四人来到仓库施工。维修之前先把透光瓦、铁皮等材料搬运仓库西面的天台上,然后分成2人一组维修。维修工序是拆开旧透光瓦上面的螺丝,铺盖上新的透光瓦。约10时许,游志民、彭寿灶2人维修到仓库第3行透光瓦的顶部时,彭寿灶踩到残旧破损的透光瓦上,透光瓦破裂,身体失去重心,从透光孔坠落到仓库内面的地板上,造成头部受伤,口鼻流血。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人拨打120县人民医院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约10分钟后,120县人民医院急救车来到现场,彭志坚和罗胜洋立即将受伤人员彭寿灶送往县人民医院。医生抢救了40分钟,宣布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指令东坑派出所出警赶往现场展开救援。并将当事人带回东坑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
  接到报告后,县安监局、东坑镇的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救援,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做好事故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2016年11月1日,在县安监局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部署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东坑镇政府、东坑派出所、共光村委等单位认真做好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事故当事人彭隆央积极主动做好受伤人员抢救和善后赔偿工作。2016年10月31日,彭隆央与死者家属彭史森、彭史可、彭寿针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签订《陆河县东坑镇共光村委调解书》,由彭隆央一次性支付乙方死亡费、丧葬费、误工费、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陆拾叁万元。乙方及其亲属自愿放弃以任何方式追究甲方一切法律责任。并将死者遗体火化。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和赔偿工作全部协商处理完毕,没有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彭寿灶1人死亡。
  死者基本情况:彭寿灶,男,52岁,广东省陆河县东坑镇共光村人,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人民北路。
  2、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等直接经济损失6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彭寿灶在维修仓库的透光瓦时,踩踏到破损残旧的透光瓦上,透光瓦破裂,身体失去重心,从透光孔坠落到仓库内面的地板上。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安全意识差。彭寿灶没有系好安全带和佩戴安全帽,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彭寿灶在仓库11.5米高的屋顶作业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3)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彭隆央作为仓库维修工程的负责人没有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陆河县东坑镇“10·26”高处坠落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彭隆央:作为仓库维修工程的负责人没有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陆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彭寿灶: 安全意识差,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仓库11.5米高的屋顶作业没有系好安全带和佩戴安全帽,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工作职责,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2、加强安全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予以纠正,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对在高处作业中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的行为进行纠正,彻底改变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的行为。
  3、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三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做到“四不伤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带和安全帽,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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