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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河田镇“8·1”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 2016-12-07 09:29
  • 来源: 陆河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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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1日12时许,位于陆河县梓轩华府的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4.8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8月3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组成的陆河县河田镇“8·1”建筑安全事故处理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陆河县梓轩华府商住楼建筑工程项目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沙坑村,由陆河县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惠州市建设集团工程监理公司负责监理。
  2014年3月14日,陆河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3月17日,陆河县城市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4月16日,陆河县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建设集团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4年9月10日,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颁发《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2014年10月15日,陆河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2016年7月17日,陆河县梓轩华府花园项目部与李赛军、曹建波签订协议书,由李赛军、曹建波承包C2栋楼电梯大堂墙面、地面贴瓷砖和步行楼梯踏步抹灰工程。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陆河县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叶文拼,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投资或控股),地址陆河县河田镇昂湖凹,2014年1月9日成立,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2、承建单位: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施曾洪,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庄孙喜,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市区园林小区五栋102号,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园艺工程,建筑装修工程,房屋拆迁,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城市道路照明及网络通讯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代理工程报建业务;销售:建筑机械,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A2014044150102-4/1,主项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
  3、监理单位:惠州市建设集团工程监理公司,法人曹汉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南坛北路38号,成立日期1993年10月18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E144001505-4/4,主项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三)施工现场相关设备情况
  物料提升机的控制开关设在一楼室内,由于主吊篮底部的摄像头有故障,显示屏破损,无法正常显示,看不到主吊篮的运行情况。以往在使用物料提升机搬运材料的过程中,由李赛军先步行上楼,到了干活的楼层后打电话给曹建波,视情况再适当调整物料提升机吊篮的位置。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彭少强,男,56岁,1960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河县东坑镇岭下村。在广东省金粤建设有限公司陆河县梓轩华府花园项目部工作,职务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2、曹建波,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汪家堤村全民村民组,现住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梓轩华府工地周边民房。曹建波与李赛军一起承包陆河县河田镇梓轩华府花园C2栋电梯大堂墙面、地面瓷砖和步行楼梯踏步抹灰装修工程。曹建波未取得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擅自上岗作业。
  3、李赛军,男,50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李家垅村南垛弯村民组。李赛军与曹建波一起承包陆河县河田镇梓轩华府花园C2栋电梯大堂墙面、地面瓷砖和步行楼梯踏步抹灰装修工程。在事故中死亡。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认真履行行业监管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和工程质量治理。2016年5月24日,发出了《陆河县房屋和市政工程综合执法检查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的情况通报》和《陆河县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落实;2016年8月1日上午,县住建局认真做好防台风工作,对梓轩华府商住楼工地及时发出了《关于汛期期间在建工地停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停止一切施工作业。
  陆河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是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负责对梓轩华府商住楼施工安全监督。该站能够经常开展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能够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监督职责。
  5、2014年4月16日,陆河县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建设集团工程监理公司就梓轩华府商住楼工程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根据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单位制定了《陆河县梓轩华府花园工程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对梓轩华府商住楼施工过程进行监理。2016年8月1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合召开防台风工作会议,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所有施工作业并撤离施工人员避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8月1日12时许,曹建波和李赛军午饭后,来到陆河县梓轩华府花园工地第C2栋,计划做步行楼梯踏步抹灰装修工程。做抹灰装修之前,曹建波和李赛军二人先搬运材料,各抱一包水泥放在拖斗车上,然后把斗车拖到物料提升机的吊篮里。
曹建波负责操作物料提升机,计划把拖斗车提升到十楼干活的楼层位置上去,李赛军走楼梯上去负责接应拖斗车。曹建波把物料提升机吊篮开到十楼与十一楼中间的位置(事后勘查确定的位置)停了下来,等待李赛军的电话。李赛军走楼梯上去约两分钟后,曹建波就看到李赛军坠落在物料提升机地面井口上,造成受伤。
  事故发生后,曹建波打电话通知项目部,由于电话打不通,就跑步到项目部去找人。项目部10多个工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打电话给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赶到后,立即在现场开展抢救。经事故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曹建波拨打110电话报警。
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指令河南派出所出警赶往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并将当事人曹建波带回河南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及河南派出所的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执法人员及时进行现场处置,初步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做好事故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县安监局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县应急办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录入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李赛军一人死亡。
  死者基本情况:李赛军,男,50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李家垅村南垛弯村民组10号。
  2、直接经济损失。
  这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4.8万元。
  2016年8月5日,陆河县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协议,签订了《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由陆河县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赔偿金人民币捌拾肆万捌仟元整(848000元)。死者亲属对鹏大房地产公司及承建单位表示谅解。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李赛军在陆河县梓轩华府花园建筑工地第C2栋第十层楼物料提升机出入口的外架施工层查看拖斗车到达的位置时,物料提升机的外架施工层未按规定满铺脚踏板,由于受台风影响,安全意识不足,不慎踏空坠落。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工人违规作业。2016年8月1日早晨8时,县住建局发出防台风停工书面通知;2016年8月1日8时45分,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召开会议,要求所有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做好防台风措施。李赛军、曹建波在防台风停止施工期间(又是中午下班休息时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承建单位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李赛军和曹建波上岗作业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在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物料提升机口、配电箱等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物料提升机主吊篮底部的摄像头出现故障,显示屏破损,无法正常显示;2016年5月24日县住建局《陆河县房屋和市政工程综合执法检查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的情况通报》和《陆河县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通报了梓轩华府花园存在外架施工层未铺满脚踏板等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落实。承建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整改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物料提升机口、配电箱等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物料提升机外架施工层未按规定满铺脚踏板的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二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陆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李赛军,在防台风停止施工期间,又是中午下班休息时间,违反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的指令,擅自违规进行施工作业,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彭少强,广东省金粤建设有限公司陆河县梓轩华府花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未履行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县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彭少强进行处理。
  4、曹建波,操作物料提升机未取得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擅自上岗作业。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县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曹建波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这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教训极为深刻,广东省金粤建设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现场施工管理。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地毯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2、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
  建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本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展一次以起重机械、高处坠落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力度。
  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起重机械备案、检测及使用登记办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管工作。
   4、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
  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 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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