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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7?14”建筑安全事故调查
  • 2016-11-24 16:03
  • 来源: 陆河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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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4日7时许,位于陆河县城朝阳路二期开发区第七组团第柒地号的彭康灼自建住宅的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罗炳新常务副县长作出重要批示:请住建局牵头水唇、东坑、河田镇做好安抚善后工作。安监部门要及时介入做好事故调处并责成住建部门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杜绝类似案件发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7月15日,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组成的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7·14”建筑安全事故处理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1、住宅建设单位:彭康灼,男,汉族,51岁。
      1994年12月7日,彭康灼取得了县城朝阳路二期开发区第七组团第柒地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81平方米,建设项目名称商住楼,批准建设规模为五层。
      2015年4月8日,彭康灼向建筑用电审批部门申报三相建筑用电,陆河县规划建设执法大队依法审批同意报装,并出具《陆河县规划建设执法大队用电报装证明》。
      2015年2月,彭康灼与彭锦然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将住宅楼建设工程承包给彭锦然,承包内容是主体土建、批墙和竹排架,包工不包料。
       2、住宅承建单位:彭锦然,男,汉族,53岁。
      彭锦然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将住宅楼的主体批墙和拆除升降机工程分包给余兴平。工钱按建筑投影面积计,每平方米70元。
       3、主体批墙和拆除升降机工程分包人:余兴平,男,汉族,47岁。
       4、施工现场相关情况
      建筑工地使用的升降机没有产品安全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证,在升降机的顶部,通过滑轮钢丝绳连接二端的主吊篮和副吊篮,在副吊篮内放置配重水泥块,使主吊篮和副吊篮的重量平衡。
      2015年12月11日,当建筑主体达到第六层时,陆河县住建局对彭康灼住宅楼建筑工程发出了违法建筑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2016年5月29日,陆河县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河田供电所对该建筑工地采取停止供电,并拆除三相电表、配电箱、控制开关、电线等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7月14日7时许,彭锦然、彭呈标、余兴平及其带领的工人(余一福、胡建勤、唐某某、雷某某、胡某某)先后到达陆河县县城朝阳路二期开发区第七组团第柒地号彭康灼的建筑工地,计划拆除工地的升降机。彭锦然开着三轮车将竹排、绳子、滑轮等工具拉到工地;电工彭呈标接通三相电源,用倒顺开关将竹排、绳子、滑轮等工具升到升降机顶部,同时也将副吊篮降至地面。余兴平带领工人开始拆升降机。工人取出副吊蓝内配重的水泥块,然后放在彭锦然的三轮车上。2016年7月14日8时许,副吊蓝内的配重水泥块被全部拆卸完,只剩下副吊篮框。主吊篮和副吊篮框的重量失去了平衡。约一分钟后,在主吊篮重力的作用下,副吊蓝框由于失去配重水泥块,开始慢慢自动往上升,而且上升的速度越来越快。由于缺少安全保护装置,副吊蓝框冲出升降机顶部,连同钢丝绳一起飞出,掉落在离升降机约20米的地面上,弹砸到路过的老妇人的头部,导致老妇人1人受伤。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锦然和另外2个工人立即跑过去把压在老妇人的身上副吊篮框移开。电工彭呈标拨打120报医院急救电话,受伤老妇人的弟弟彭志勇拨打110报警。120医院急救车赶到了以后,彭锦然与受伤老妇人的弟弟彭志勇、弟媳妇一起把伤者送到陆河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指令河南派出所出警赶往现场展开救援。并将当事人彭锦然和余兴平带回河南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
     接到报告后,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公用事业局、县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安慰伤者家属,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做好事故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设置警示标志,责令该建筑工地立即停止施工,排除隐患,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016年7月16日,事故调查组召开工作协调会,部署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县信访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坑镇政府、水唇镇政府、河田镇政府及河南派出所等单位认真做好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事故当事人彭康灼和彭锦然积极主动做好受伤人员抢救和善后赔偿工作。2016年7月18日,彭康灼委托彭永坪与死者家属彭远生、彭远坚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签订《协议书》和《谅解书》,由彭康灼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抚恤等一切费用人民币82万元整,主动放弃追究彭锦然、彭康灼等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将死者遗体火化。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和赔偿工作全部协商处理完毕,没有出现由此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彭爱英1人死亡。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至颅内出血而死亡。
       死者基本情况:彭爱英,女,汉族,71岁,是广州市水产公司退休职工。
       2 、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等直接经济损失8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一是操作不当。在拆除升降机过程中,副吊篮内的配重水泥块被全部拆除,造成升降机顶部滑轮二端的主吊篮和副吊篮的重量失衡。在主吊篮慢慢下降的同时副吊篮也随着上升,在重力加速度和惯性的作用下,副吊篮急速上升冲顶,副吊篮脱离升降机架体,向相反方向弹出约20米,掉落在地面人行道上,弹砸到路过的行人。
        二是升降机处于不安全状态。在拆除升降机之前,升降机缺少配电箱及变速控制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处于不安全状态。
        2、间接原因
      (1)房屋承建人彭锦然无相关建筑资质,不具备房屋承建资格。在拆除升降机施工中安全管理不到位。
      (2)房屋建设单位彭康灼未到县住建局办理报建开工审批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相关建筑资质的彭锦然承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为五层,彭康灼不执行陆河县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的指令,仍然要求承包人彭锦然继续建设,建设规模最后达到八层半,属违法建筑; 2016年5月29日陆河县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河田供电所对彭康灼的违法建筑工地用户停止供电,并拆除三相电表、电箱、电线。彭康灼仍然要求彭锦然和电工彭程标想办法接通供电部门的三相电源继续建设,属违规用电。
      (3)施工现场使用的升降机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
      (4)拆除升降机工程分包人余兴平:施工升降机是一种大型垂直运输设备,它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塔机拆装资质证书。余兴平没有拆除升降机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制定施工方案,属于无证操作。
      (5)对于彭康灼的违法建筑行为,陆河县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该户发出了《违法建筑停止建设通知书》,对该建筑进行了停水停电等措施,但未能有效制止彭康灼的违法建设行为,以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7·14”建筑安全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彭康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为五层,实际建设规模最后达到八层半,属违法建筑。将住宅楼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房屋承建资质的个人,未与承包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陆河县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彭锦然: 无相关建筑资质,不具备房屋承建资格。在拆除升降机施工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陆河县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余兴平:没有拆除升降机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制定施工方案,属于无证操作。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陆河县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县住建局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对这次事故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县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涉嫌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这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各建筑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企业自身和施工现场开展一次严格的自查自纠,彻查隐患,铁腕整治,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开工,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2、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力度。
        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指导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违章建筑行为。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加强现场监控,堵住安全管理漏洞,突出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治理,对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
       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全面检查,防止无证上岗。凡是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从严从重处罚。
        5、开展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检查。
         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规范全县用电报装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全面开展建筑施工用电安全大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
        6、完善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机制。针对目前建筑施工领域的严峻形势,各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施工承包人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凡不缴纳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通过风险管控,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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