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陆河县关于推行“耕地银行”模式开展“供销农场”试点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供销联社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3日
陆河县关于推行“耕地银行”模式开展“供销农场”试点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省、市培育发展供销农场的文件精神,以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为抓手,立足我县“耕地银行”模式实践,探索供销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壮大的新路径,试点打造一批“供销农场”生产基地,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银行”模式,是我县立足山区耕地碎片化、零散化实际,借鉴银行“存贷”运营理念,通过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创新土地收储机制、强化全链条管理,对闲置土地、撂荒地进行集中流转,整合改造、集约种植、统一运营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过“耕地银行”模式流转经营土地,具体是指经营主体与我县“耕地银行”模式土地流转平台签订流转合同并对该合同标的土地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行为,本办法所要求的土地流转合同均指该类合同。
第四条 认证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认证授牌。
第五条 对认证通过的供销农场开展复评是动态管理的重要措施,本办法关于复评的条件、程序、材料等要求与认证的规定一致。
第二章 认证对象及申报主体
第六条 认证对象。在陆河县行政辖区内通过“耕地银行”模式流转经营土地,且在该土地上以种植粮食作物或蔬菜为主的农场。
第七条 申报主体。依法登记的符合认证对象条件的农场经营主体。
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镇域内限申报1个农场。
第三章 认证类别及条件
第八条 分供销农场和示范供销农场两种类别开展认证。
(一)供销农场。属基础认证,主要评审农场的种植规模、经营稳定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基础性指标。申请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种植规模。(1)用地符合耕地用途管控要求,具备农业机械化作业条件,原则上应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土地无闲置撂荒。(2)种植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其中,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指单茬种植面积,下同)不低于200亩,或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3)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镇域内有多个分散地块种植的,在种植总面积达到本条第(2)项要求的前提下,每个分散地块的种植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亩,且其中至少有一个地块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50亩。
2.经营稳定性。申报认证的,土地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含续期)不低于2年;申请复评的,土地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含续期)不低于1年。起止时间以县供销联社发布通告(通知)为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申报主体应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具体包括:(1)落实农产品自检。须对出产的全部品类农产品开展自检,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2)可溯源验证。须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可通过“广东追溯-粤农合格证”小程序进行操作)。(3)配合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并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抽检。
(二)示范供销农场。属提升认证,在符合供销农场认证条件基础上重点评审联农带农成效、市场销售等效益性指标。分类认证标准见附件1(申请主体须同时满足相应类别的全部指标要求)。
第四章 认证程序及材料
第九条 认证工作由县供销联社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并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县市场监管局配合指导。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镇人民政府收集、汇总申报资料,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牵头组织联合评审小组开展现场评审等各项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动实施“耕地银行”模式土地流转相关工作;检查农事记录,组织开展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反馈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反馈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情况。
第十条 供销农场认证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主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农办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三)复核。县供销联社负责收集、汇总各镇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复核。
(四)评审。县供销联社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并提出核准意见。
(五)公示。通过评审的名单,由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进行认定,并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小组(以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或授牌形式)出具认证(或复评)结果书面文件并授予相应认证牌匾。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须真实、完整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供销农场入库认证(复评)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农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简介(需附图);
(六)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明;
(八)示范带动农户等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凭证等);
(九)关于销售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与有关市场主体签订的购销协议、采购清单、发票或转账记录凭证等。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为鼓励“耕地银行”模式进一步推广,发挥供销农场助力作用,对认证(或复评)通过的经营主体实行分类激励,分为“供销农场”与“示范供销农场”两个类别执行。
(一)供销农场的激励措施。可授权使用“供销农场”标识;可与供销系统企业开展订单合作或依托供销系统购销渠道资源,推动农产品上行。
(二)示范供销农场的激励措施。在享受供销农场全部激励措施的基础上,额外给予分年度奖补资金。奖补依据为年度认证(或复评)结果,奖补最高执行三年。其中,一类供销农场每年奖补6万元,二类供销农场每年奖补4万元,三类供销农场每年奖补2万元。
经营主体根据本办法所享受奖励与本办法外所享受其他奖励不冲突。
第十三条 符合示范供销农场奖补的,申报主体根据县评审小组出具的书面认证(或复评)结果文件向县供销联社提交奖补资金申请,由县供销联社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取得相应奖补资金的经营主体,应积极配合接受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当年认证通过的供销农场或示范供销农场,于次年起对照认证条件开展年度复评,并根据复评结果,分别作出维持、升级、降级或退出认证的处理。
(一)自2025年度起分三年开展认证(或复评),开展认证(或复评)时点一般为次年上半年,申报认证或申请复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整资料,具体时间以县供销联社发布通告(通知)为准。
(二)认证通过的供销农场或示范供销农场次年未申请或未按时提交复评材料的,按退出认证处理。
(三)认证通过的供销农场,不得闲置土地,应持续强化农产品品质与安全管控,并有义务对“供销农场”标识牌和涉供销内容的广告宣传物件进行保护和修复。如有以下问题之一,经评审小组研究同意可即行取消认证:
1.县农业农村局或县“耕地银行”模式土地流转平台反馈农场经营主体严重违反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
2.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不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
3.土地持续闲置2个月,且连片闲置面积5亩(含)以上的;
4.“供销农场”标识牌或涉供销内容的广告宣传物件损坏,经书面提醒后5日内未完成修复的。
(四)因本条第(三)款第1项或第2项被取消认证的,该经营主体不得再次申报供销农场;因本条第(三)款第3项或第4项被取消认证的,该农场不得再次申报供销农场。
(五)认证(或复评)及取消认证结果,由评审小组书面通知相关经营主体,并在农场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公告。
(六)评审小组拟作出取消认证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经营主体。经营主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评审小组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评审小组应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后作出最终决定。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的,评审小组按原拟决定执行。
(七)因动态管理需要,县评审小组不对经认证通过的供销农场实地制作、树立“供销农场”标识牌,但可授予小规格牌匾。
(八)认证通过的供销农场自行(包括事实上已存在)实地制作、树立“供销农场”标识牌的,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九)供销农场以认证(或复评)结果文件为根本依据。其他任何宣传物件(包括但不限于标识牌、牌匾等)均不能作为认证依据。宣传物件遵循“谁制作、谁解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有其他不确定事项,由评审小组商议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陆河县供销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三年。
附件1
示范供销农场分类认证标准
附件2
供销农场入库认证(复评)申请表
注:为便于农场认证、公示公告、宣传等工作,申报主体应对所申报的农场进行命名,可结合农场地点、主要作物大类等命名,但不得使用“供销”“示范”“**级”“**类”等字词或类似字词。